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对《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海口美贴村特色民宿。记者 李昊 摄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按照自贸港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将对规范海南省乡村民宿的开办和经营行为,创建海南省优秀民宿品牌,促进乡村旅游,提高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办法》明确了乡村民宿的定义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农村(农林场)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或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在开办要求上,《办法》提出乡村民宿应具备必要且符合要求的场地、房屋建筑、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条件,并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筑规模原则上单栋民宿客房数量应当在14间以内,主体建筑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风貌管控要求,不得超过3层,且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在开办流程上,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备案、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公共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准入等进行整合,乡村民宿经营者只要作出一次有关承诺,提供一套包括房屋、治安、卫生、食品、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相关的材料,即给予登记备案,做到“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方复用”,方便群众办理。在放开准入的同时,将监管加强至事中、事后。

  同时,《办法》还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和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对符合多规合一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腾挪调整使用,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和乡村民宿产业加快发展。

  记者:姚皓


(编辑: 肖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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