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出台的《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3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33条具体条款,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设立程序、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和管理措施。

  《办法》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海南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民众参与度高、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省旅文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根据《办法》规定,具备以下6个条件的地区,可以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 一是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古树名木和古树群保存完好;

  ●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多样、价值突出,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 四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 五是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核心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 六是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办法》指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规划、设计以及建设要充分考虑海南自贸港特色、海南本土文化特色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创建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