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为新征程上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我国文物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上升为法律,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省领导多次就深海考古、东坡文化传承、博物馆建设等具体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全省文物系统扎实开展各项文物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法治建设方面,尚未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文物工作缺乏地方立法支撑。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确保文物工作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战略相适应,有必要结合海南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提升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切实发挥我省特色文物资源的重大价值和重要当代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二十八条,衔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突出我省特色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我省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一)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全面参与。《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在文物保护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普查登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并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推动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共同营造敬畏历史、敬畏文化、珍爱文物、传承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坚持保护第一,强调整体性、系统性保护。一是强调规划先行,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二是明确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土地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划拨。三是明确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时应当延续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四是加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备案和公布程序,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等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三)突出地方特色,强调水下文物、革命文物保护。海南是水下文化遗产大省,水下文物资源丰富。《条例》加大水下文物保护力度,一是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要求,禁止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二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的报告和上交义务。三是规定对破坏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行为的处理。四是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推动水下考古科技创新、水下文化遗产研究阐释等义务。同时,《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发挥革命文物在见证革命历史、传承革命精神、弘扬革命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建设。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当地文物资源,设立文化特征显著、行业特性鲜明、地域特点突出的博物馆。二是支持依托现有文物资源建设展示地方文化、生态等特色资源的小型博物馆、类博物馆。三是鼓励国有博物馆创新征集、展览民间文物机制,支持国有博物馆与民间文物收藏者联合办展。四是细化政府支持和指导非国有博物馆的具体措施,明确加强文物收藏单位的数字化建设。
(五)关注文物价值研究,促进文物活化利用。一是鼓励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文化内涵,加强文物价值的研究阐释和传播利用,打造文物与旅游、教育、非遗等结合的文化品牌。二是鼓励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三是鼓励与海洋文化、红色文化、东坡文化、黎苗文化、华侨文化等相关的本省特色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同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六)优化文物领域市场环境,助力自贸港建设。《条例》将国家和有关部委赋予海南的特殊政策上升为立法,促进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一是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鉴定等服务,并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开展业务。二是明确本省对文物销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规范古玩旧货市场与文物鉴定等相关活动。三是对文物进出境、保税货物监管等作出了规定,提升便利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