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

一、背景依据

海南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水旅游资源和丰富的珊瑚礁生态系统,潜水旅游已成为海南旅游的知名品牌和靓丽名片,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潜水经营项目管理的省政府规章《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潜水经营活动,保障潜水人员人身安全,促进潜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三亚、万宁等市县潜水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潜水旅游经营者资质混乱、安全意识不足、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等问题凸显,成为潜水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原《办法》监管措施较少、处罚力度不够,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和今后潜水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2024年9月,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启动了《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立法工作。新《办法》于2025年2月6日经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目标任务

新《办法》修订的主要目标是适应潜水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解决当前潜水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潜水经营活动,保障潜水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潜水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任务包括:明确潜水经营许可管理范围,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设置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

新《办法》总共四十六条,比原先《办法》多了17条,其内容主要强调保障潜水消费者人身安全、潜水经营者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规范经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潜水经营许可管理范围

新修订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开展水下观光、休闲体育娱乐、潜水培训等潜水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许可。同时,为促进潜水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潜水经营活动实际,将申请潜水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人数,分别由“二十名、六名”调整为“十六名、四名”。

水下工程、水下救捞、水下探险等专业潜水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保障潜水消费者人身安全

新《办法》多项规定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1.人员与设施配备:规定潜水经营者应当在潜水经营场所设置紧急救护场所,配备必要的药品、器械和医疗救护员;每个潜水点配备二名以上救助人员及急救设备。

2.安全告知与培训:要求向消费者告知潜水活动可能危及安全的事项,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合潜水的情形应当告知并劝阻。

3.明确禁止行为:禁止在夜间开展潜水经营活动,禁止使用“三无”船舶开展潜水经营活动,禁止在饮酒、吸毒等非安全状态下操作相关设施、设备、器材。

4.应急与救援:规定潜水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妥善安置消费者,并及时报告。

5.特殊保护规定:无潜水资格证明的潜水消费者应当在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潜水)陪同下进行潜水活动,且比例为1∶1(浮潜除外),下潜深度不得超过十米。

(三)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潜水经营秩序:

1.明码标价与诚信经营:潜水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2.禁止强制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潜水消费者下水后,未经其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推销和交易。

3.平台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平台内潜水经营者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4.中介管理: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经营资质的潜水经营者提供服务。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新《办法》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1.禁止性规定:潜水经营者不得修建损害珊瑚礁的海上、海岸设施;不得在潜水活动中采挖、触摸、踩踏、破坏珊瑚和珊瑚礁,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安全以及捕捞水下动植物。

2.环保措施:在珊瑚礁分布区域开展经营的,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采用区域轮换轮作观光方式等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生态修复:造成珊瑚礁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生态修复。鼓励潜水经营者在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开展珊瑚礁生态修复或人工培育。

4.鼓励环保行为:鼓励潜水消费者采用物理防晒,减小防晒霜等产品对珊瑚礁生态系统的影响。

(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新《办法》创新监管方式:

1.协同监管: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与市县政府之间联动机制;市县政府之间建立协同机制;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会商机制,及时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管理问题。

2.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审批、备案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合规的潜水服务;省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潜水经营者数字化信用档案和信用监管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3.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促进公众监督;建立舆情回应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回应舆情。

四、利企惠民措施

新《办法》多处体现利企惠民导向:

1.降低准入门槛:将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人数要求分别降低,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促进潜水市场健康发展。

2.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明码标价、禁止强制消费等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体验。

3.优化监管方式:采用信用监管、信息化手段,减少对守法经营者的干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4.强化服务指导: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对比方面

原《办法》(2016年版)

新《办法》(2025年版)

条文数量

29

46条,增加17

人员配备要求

20名以上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6名以上救助人员

16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潜水)和4名以上救助人员

安全管理

基本原则性规定

增加禁止夜间潜水、禁止使用"三无"船舶、必须及时接回消费者等具体措施

经营规范

一般性规定

明确禁止强迫消费、水下推销,要求明码标价

生态保护

原则性保护要求

具体规定珊瑚礁保护措施,区域轮换制度,清洁能源使用等

监管机制

单一部门监管

建立联动、协同、会商机制,信用监管和信息化监管

法律责任

处罚力度较轻

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不及时接回消费者、水下推销等行为设重罚

新《办法》针对未经许可开展潜水经营,超出指定区域开展潜水经营、在夜间开展潜水经营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不及时接回远离陆岸的消费者以及未经消费者同意进行水下推销和交易的行为,设置了相对较重的处罚(最高二十万元罚款),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新《办法》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潜水行业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促进潜水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