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旅文函〔2020〕191号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精神,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反馈。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人才的新需求,进一步完善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议和认定。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认定)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以用为本理念,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四个专业类别在职在岗的人员。

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者等从事文博工作的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审。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人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根据文博行业特点,结合我省文物博物工作的实际,文物博物馆研究细分为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细分为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细分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细分为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六条 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和级别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认真履职。

(二)年度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相关细分专业需具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其水平等级可作为评审加分项。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符合当年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应学时或学分要求。

(三)非本专业人员转岗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评;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当年不得同时转升。

(四)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我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3年内可按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依据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获得的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资质,以及在国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经查实为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延期1年申报;因不良诚信记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从次年开始3年之内不得申报。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在营利性文博商业活动中被认定造假,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连续3年考核合格,方可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助理馆员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试用期满。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本条款仅适用于县级以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五)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本条款仅适用于县级以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专职研究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研究,能协助编写文物博物馆研究专著,协助完成1项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或古文献、历史文献等整理、研究工作,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二)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2个以上,能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某种类别文物的初步鉴定,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三)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2个以上,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市县级文物修复技术方案,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四)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2个以上,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五)从事文博技术工作的人员,协助完成1项文博技术课题,在文物复制、拓印、装裱古书画及标本制作等方面有一定技艺,能解决一些技术难题,并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六)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能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文物藏品管理、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七)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2个以上,参与2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整理、报告编写),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八)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能提出一般性展览的初步陈列方案,参与陈列展览项目2个以上,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九)从事教育传播专业工作的人员,具备一定的讲解能力,能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能独立策划对外宣教活动,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十)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了解文创行业发展趋势,对文创市场、文创产品研发、销售与IP授权、宣传推广与受众面等有一些研究,具备一定策划能力与文案能力,了解文创市场潮流和研发动态,能协助完成1项文创产品的研发项目或推广项目,初步解决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正确运用材料,对产品工艺或策划手段有一定研究,并发表1个文创推广策划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技术报告,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十一)从事文物博物其他专业的,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获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节  馆 员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试用期满。

(二)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本条款仅适用于县级以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文博专业奖,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第十六条 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三)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专职研究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专门研究,协助编写文物博物馆研究专著,能协助完成1项大型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或古文献、历史文献等整理、研究工作,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二)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4个以上,能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某种类别文物的鉴定,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三)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4个以上,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市县级文物修复技术方案,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四)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4个以上,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五)从事文博技术工作的人员,协助完成1项重大文博技术课题,在文物复制、拓印、装裱古书画及标本制作等方面有一定技艺,能解决较多技术难题,并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六)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了解分管的藏品,并能较好完成编目建档工作,为2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本人直接管理藏品(总账、建档、藏品数据库等)500件(份)以上,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七)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4个以上,参与4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整理、报告编写),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八)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能提出展览的初步陈列方案,参与陈列展览项目4个以上,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九)从事教育传播专业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当的讲解能力,完成2个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和宣讲工作,能独立策划对外宣教活动,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十)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了解文创行业发展趋势,对文创市场、文创产品研发、销售与IP授权、宣传推广与受众面等有一定研究,策划能力与文案能力较强,能够掌握文创市场潮流;比较熟知文创研发动态,协助完成2项文创产品的研发项目或推广项目,解决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正确运用材料,对产品工艺或策划手段有一定研究,并能发表1个较高水平文创推广策划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技术报告,获本单位鉴定认可。

(十一)从事文物博物其他专业的,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

在省级以上期刊,或在省级以上文博机构或行业协(学)会公开出版的文博专业学术书刊(取得"ISBN"编号)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十九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获本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节 副研究馆员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四)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本条款仅适用于县级以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破格条件

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二)国家文物博物专业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专职研究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专门研究,主持编写文物博物馆研究专著,能完成1项大型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或古文献、历史文献等整理、研究工作,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二)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鉴定水平,在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参加过各级文物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文物鉴定、涉案文物鉴定、文物进出境审核鉴定、文物征集鉴定等鉴定工作,累计鉴定文物2000件以上,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三)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能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文物修复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文物修复课题1项,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较大改进,并有突破性成果,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四)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主持实施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省(部)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或文物保护规划,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

(五)从事文博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项重大文博技术课题,在文物复制、拓印、装裱古书画及标本制作等方面有较高超技艺,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文物复制及标本制作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技能,作为"非遗"传承人有独特性成果,并发表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六)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分管的藏品,并能准确完成编目建档工作,为4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本人直接管理藏品(总账、建档、藏品数据库等)1000件(份)以上,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七)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主持完成发掘资料整理、报告编写),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八)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策划1个以上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九)从事教育传播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和宣讲工作,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十)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熟悉文创行业发展趋势,对文创市场、文创产品研发、销售与IP授权、宣传推广与受众面等有较深研究,策划能力与文案能力出众,能够引领文创市场潮流;熟悉文创研发动态,主持1项文创产品的研发项目或推广项目,解决研发中的复杂技术问题,正确运用材料,对产品工艺或策划手段有较深研究,并发表2个较高水平文创推广策划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技术报告,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十一)从事文物博物其他专业的,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合著的应为前2名,且本人执笔8万字以上)或译著1部(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含发掘报告、调查报告等)1篇。

(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含发掘报告、调查报告等)4篇(基层博物馆省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

第二十五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2年内的人员;"重大田野考古发现奖"或"重大考古研究成果奖"获得者,"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考古领队和"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策展人,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文物博物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节  研究馆员

第二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本条款仅适用于县级以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一)"重大田野考古发现奖"和"重大考古研究成果奖"获得者,"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考古领队和"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策展人。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国家文物博物专业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从国内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八条 任职条件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专职研究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文博行业中某一课题或某一门类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国内外知名度;主持编写文物博物馆研究专著,能完成2项大型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或古文献、历史文献等整理、研究工作,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二)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参加过各级文物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文物鉴定、涉案文物鉴定、文物进出境审核鉴定、文物征集鉴定等鉴定工作,累计鉴定文物4000件以上,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三)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写出研究报告并通过验收;或者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珍贵文物修复技术方案2项以上,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技术难题,并取得突破性成果,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四)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3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或文物保护规划,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五)从事文博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重大文博技术课题,在文物拓印、装裱古书画及标本制作等方面有高超技艺,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文物复制及标本制作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技能,作为"非遗"传承人有独创性成果,并发表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六)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分管的藏品,能准确完成编目建档工作,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为6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本人直接管理藏品(总账、建档、藏品数据库等)2000件(份)以上,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七)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主持完成发掘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八)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九)从事教育传播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和宣讲工作,能用外语接待外宾和解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5万字以上,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十)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熟悉文创行业发展趋势,掌握文创研发动态及规律,在文创市场、文创产品研发、销售与IP授权、宣传推广与受众面等领域有较深研究,引领文创市场热潮。解决研发与推广中的多项疑难问题,主持重大、复杂的文创产品研发项目或宣传推广项目2项以上,主持编写文创推广、策划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技术报告3个以上,在该领域有原创性研究成果,取得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较高的国内外知名度,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十一)从事文物博物其他专业的,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三十条 学术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 (合著者限第一作者,且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或译著1部(本人执笔1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含发掘报告、调查报告等)3篇(基层博物馆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

(二)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含发掘报告、调查报告等)5篇(基层博物馆的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10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所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规定所指的资历、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相应技术资格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连续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四)本条件所提交的专著或译著均需出版社公开出版(取得"ISBN"编号)。所提交的论文需公开刊物发表(公开刊物系指带"CN" "ISSN"标志的刊物)。

(五)本条件"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普通教材以及创作的作品集,均不能视为专著。

(六)本条件"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本条件所称论文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

(七)本条件"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所收录的期刊。全文在EI、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发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省级本专业论文。

(八)本条件"文博专业奖"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等权威机构颁发或委托颁发的"重大田野考古发现奖" "重大考古研究成果奖" "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等与文博专业相关的奖项。

(九)本条件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国家级奖项前三名、省部级以上奖项前二名,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十)科研项目(课题)和成果奖

1.科研项目(课题)指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社科联、社科院等)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科研项目(课题)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2.科研项目(课题)应提交科研项目(课题)立项书、结题通知书以及相应的研究成果等有效证明材料。

3.成果奖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十一)本条件"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的鉴定书。

(十二)本条件"基层博物馆"指县(市)级博物馆和县(市)级以下的博物馆、非国有文博机构及社会组织创办的博物馆等。

(十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或15000平方米以上的考古勘探项目。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或10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的考古勘探项目。

2.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或800平方米展陈面积的重要陈列展览,重大专题展览或县级以上博物馆基本陈列视为大型陈列展览。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或500平方米~8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陈列展览。

3.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二、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4.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

5.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策划、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撰写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村保护规划或不可移动文物维修项目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文物保护修复、文物保护工程等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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