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旅文便函〔2021〕2267号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关于使用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旅文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的决策部署,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抓好金融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演出企业和旅行社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1〕41号)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60号)要求,我省制定了《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方案》,已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同意作为试点地区。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批复要求,我省决定在全省旅行社行业推行使用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以下简称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试点),现将《海南省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2021年9月30日

  (联系人:唐纯武,联系电话:6535311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旅行社协会、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各承保公司。


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有效降低经营成本,组织做好利用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企业自愿”的原则,加强旅保合作,鼓励开发完全符合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下文简称“旅游质保金”)有关规定的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创新机制和服务,鼓励旅行社利用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质保金,进一步支持旅行社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协调确定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运行中的问题,保障项目稳定发展。

  组  长:省旅文厅行业管理分管领导

  副组长:省旅文厅行政审批办主任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财险处处长

  省旅文厅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处处长

  省旅文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局长

  省旅行社协会会长

  各市县旅文局负责市场管理的分管领导

  成  员:省旅文厅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处责任人

  省旅文厅行政审批办责任人

  省旅文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责任人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财险处责任人

  省旅行社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保险经纪公司部门负责人

  各市县旅文局试点工作具体责任人

  (一)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旅文厅行政审批办)。主任由省旅文厅行政审批办主任兼任。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综合协调事项。

  (二)下设联合工作组。由省旅文厅行政审批办和海南银保监局财险处责任人,省旅行社协会、项目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等组成的试点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落实试点工作要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具体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试点范围和时间。本项目试点范围为经海南省各级旅游部门许可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外省旅行社在海南省设立的子公司,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投保人为旅行社,被保险人为旅游者。试点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持续时间根据试点情况决定。

  (二)明确试点参与单位。为规范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由省旅文厅主导,各市县旅文局具体执行,并充分发挥旅行社协会作用,协助推进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落实。同时,公开遴选有实力、信誉好的保险经纪机构协助推进试点工作,公开向社会征选保险公司承保。

  (三)规范保险产品。本试点项目保险产品要充分体现旅行社行业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的特点,各承保公司保险产品须完全满足质保金的功能性需求,须按照试点项目的要求规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理赔流程和时效须符合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保险产品设立的相关规定要求。

  (四)规范投保和理赔流程。试点期间,为更好地服务旅行社和游客,保险经纪公司、各承保公司应制定投保和理赔工作程序,工作程序须满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设立的需求。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2021年8-9月)

  1.遴选经纪机构。省旅文厅已于8月9日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遴选保险经纪机构的公告》,共有3家保险经纪公司报名,经评审确定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作为本项目保险经纪人。

  2.征选承保机构。9月2日,省旅文厅在阳光海南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机构的公告》,拟参与试点项目的承保机构自愿报名参加,名单另行通知。

  3.签订服务协议。经磋商谈判,承保机构须对保险条款部分内容按照试点项目要求进行修改报备。省旅文厅与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各承保机构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项,确保项目稳妥推进。

  (二)细化方案(2021年9月)

  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执行,广泛征求意见,出台配套的《海南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项目试点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2),确保项目推进更具可操作性。围绕实施方案,后续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三)宣传动员(2021年10月1日-15日)

  省旅文厅对本试点项目通过媒体开展宣传活动,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机构配合开展项目培训。

  (四)组织实施(2021年10月16-11月30日)

  1.细化旅游质保金保险试点投保和理赔办理流程。

  2.全省旅行社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投保工作,鼓励旅行社通过质保金保险替代现金和银行担保交纳质保金,各市县旅文局按要求为参与试点的旅行社办理退还旅游质保金。

  (五)优化提升(2021年12月)

  各市县旅文局认真做好旅游质保金保险试点工作总结和上报工作,省质保金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总结和推广工作。

  五、投保理赔流程

  (一)投保流程

  1.自愿投保。在本方案实施前,按原旅游质保金政策执行,本方案实施后,旅行社可以自愿选择执行原质保金政策或使用质保金保证保险交纳质保金。旅行社可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购买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也可选择符合试点项目要求的承保公司直接购买保险产品。

  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可在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指导下线上或线下投保。保险保障金额应符合质保金的有关规定,对按照旅游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质保金减免政策的旅行社进行对应调整:

  (1)执行质保金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减少80%政策至2022年2月5日,旅行社可使用双保单实现分段投保,即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模式同时出两张保单或保单+批单:

  模式一:提供一张投保日至2022年2月4日的现行优惠政策的保单;2022年2月5日起保,保险期间为一年的应交全额保单;

  模式二:提供一张投保日至全年现在金额的保单+2022年2月5日起调增额度的批单,截止日期同保单。

  短期费率按日比例结算。

  (2)2020年2月5日前许可的旅行社执行质保金减免80%政策,之后许可的旅行社按照法律规定全额交纳旅游质保金。

  (3)2022年2月5日后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交存质保金数额降低50%的,旅行社向所在市县旅文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省旅文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统一提供三年来我省行政处罚名单),所在市县旅文局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取款原因选择第一类“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承保机构据此减少相应的保险金额。

  3.旅行社退款。旅行社收到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保险单后,向所在市县旅文局提交申请,凭旅文局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向银行置换出存储的质保金。

  4.上传凭证。旅行社使用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交纳旅游质保金的,应在收到保险单后,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保险单替换质保金存单。

  新设立旅行社可在交纳旅游质保金规定期限内,直接办理投保并将保险单扫描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5.保单退保及保额变更。旅行社涉及注销、增减分社、依法变更保额,向承保机构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主管部门相关书面证明,承保机构依法予以办理。

  (二)理赔流程

  1.申请索赔。发生了旅游质保金使用的法定情形,市县旅文局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依旅行社申请作出《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时,经纪公司协助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理赔材料。

  2.支付赔款。承保公司在收到行政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收到《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24小时内,向被保险人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中指定的第三方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同时发送《客户理赔通知书》。

  3.补足质保金。承保机构在履行赔偿义务或垫付紧急救助费用后,向旅行社所在市县旅游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凭证,申请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市县旅游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依法向旅行社发出《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通知书》。旅行社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核定金额向承保公司补足赔偿金。

  4.未补足处理。如果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赔偿金视为未依法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所在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承保机构依法履行追偿程序。

  六、保障机制

  (一)建立纠纷调解机制。鼓励经纪公司调解参与试点项目中的旅行社与游客、旅行社与承保公司的纠纷,努力把纠纷实时实地化解在萌芽状态,节约行政资源,减少行政调解压力,防止因纠纷激化导致的不良社会影响。尝试联合旅游纠纷调解委员会,运用第三方人民调解力量,积极构建旅游纠纷大调解机制。

  (二)建立动态优化机制。试点工作中,不断收集旅行社、保险机构的意见建议,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结合试点项目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规定的调整情况,对质保金保证保险试点项目从保障、机制、费率、服务等多方面进行优化。并以质保金使用范围为基础,逐步转嫁旅行社各类履约风险。

  (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试点工作将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保险经纪公司应及时向省旅文厅报送投保与理赔数据信息,并对投保情况、赔付情况、工作机制运行等情况进行分析,利于主管部门掌握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投保和使用情况。

  (四)建立项目专项垫付金制度。为确保保险产品在旅游质保金使用时切实保障到位、理赔到位,试点项目实行专项垫付金制度,实行专项提取、统一管理。专项垫付金是指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照要求预付资金形成,专用于发生本项目范围内约定的事项时垫付赔款的资金,该专项垫付金由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保管,专款专用,确保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内完成赔款支付。

  (五)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探索推动质保金保证保险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开发质保金保证保险模块,保险保单与银行存单、担保函均可上传平台,同时,平台同步实现旅行社自主数字填报并开发属地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功能,完善系统续保提醒、数据统计等实用功能,实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为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旅游质保金保证保险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七、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旅文局应将本试点项目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落到实处,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各旅行社,传达及落实情况要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报送省旅文厅。各市县旅文局、各承保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和各旅行社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海南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项目试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共同推进质保金保险试点工作。

  (二)为保障项目整体稳定运行及持续优化升级,项目推进一年后,省旅文厅应每年组织市县旅文局、旅行社协会对保险经纪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考评。由省旅文厅、海南银保监局、保险经纪公司、旅行社协会及企业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项目考评工作组,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对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等方面的时效性、配合度及履约行为等进行定期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对承保公司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新申请参与试点项目的,依规审核后可纳入承保公司目录。

  (三)各市县旅文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到人,于10月10日前将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名单表报送我厅(详见附件1),工作中发现新的问题随时反馈我厅,并12月15日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附件:1. 海南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项目责任人名单表

        2. 海南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项目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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