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的公告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线索、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特发布本奖励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适用于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受理群众提供的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奖励具体工作。
第四条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的不可移动文物线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提供的线索属于海南省内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经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外,新发现的符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海南省各级文物普查机构掌握;
(四)线索对象明确,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请在提供线索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情况描述,包括名称、年代、详细地址等。线索信息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提供:
(一)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线索信息。
(二)电子邮箱:请填写《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表》发送至hainanwenwu@163.com。
(三)联系电话:0898-65303690、65378536。
第六条 群众提供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的奖励,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线索提供人需为实名,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及以上线索提供人分别提供的,奖励由最先线索提供人获得;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线索提供人共同联名提供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线索的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线索,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奖励。
(一)所提供线索符合奖励条件,有助于丰富本地文物资源内涵或完善文物保护体系的,奖励人民币2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所提供线索符合奖励条件,对本地文物资源填补空白有重要意义的,奖励人民币3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各级文物普查办公室对群众积极提供文物线索、支持普查工作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事迹突出的,记入当地文物部门年鉴;
第八条 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的认定,由线索所在地普查办组织普查队进行实地初核。对于初核符合标准的,由线索所在地普查办报省普查办审批。省普查办组织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业务指导组)实地复核,经复核符合要求,由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业务指导组)提出奖励意见,由综合协调组按程序报批。审核批准后,由综合协调组联系线索提供人通知领奖。
第九条 线索提供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号等资料,省普查办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奖金给对方。
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线索提供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条 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奖励资金,从省旅文厅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级文物普查机构对线索提供人的个人信息和提供内容进行妥善保密,未经本人同意,绝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二条 线索提供人需保证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不得虚报、瞒报或恶意捏造。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获得的奖励追回。
第十三条 从事文博行业工作、承担文物普查工作的人员(含委托承担文物普查工作的第三方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按照文物普查要求,积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工作,提供行业线索,不适用本公告。
第十四条 本公告由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1日止。
附件: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2.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表
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