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旅文发规〔2026〕4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体育赛事中心,各省级体育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裁判员管理包括程序监管和具体业务管理。程序监管是对具体业务管理程序和标准的监管,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旅文厅”)、各市、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包括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由省、市、县各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 

第三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国家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另设立荣誉裁判员。

第五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加强与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沟通和协调,接受裁判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国家级以上 (含国家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项目全省一级裁判员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对选派执裁的裁判员进行执裁监管,对本项目二、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市县单项协会承接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 (含)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省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经省旅文厅授权并备案后,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级别的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相应项目裁判员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 (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和省旅文厅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常委 (或执委) 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市、县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旅文厅或省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执委会成员,由省旅文厅或省单项协会推荐,经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旅文厅或省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执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省级裁委会成立后应向全国单项协会和省旅文厅备案,并通过省旅文厅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对二、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每年向省旅文厅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省单项协会和市县旅文局备案,并通过当地体育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裁判员组成。

第十四条 省内各行业体协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结合本系统、本单位项目设置情况成立裁委会,裁委会不少于3名一级以上技术等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需向省旅文厅或省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内各级单项协会、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行业体协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由省旅文厅成立裁委会。

第十六条 省旅文厅对省级裁委会、市县旅文局对本地裁委会每年度开展履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裁委会调整、成员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发展规划落实、培训组织、认证规范、选派公平、纪律执行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培训考核、认证程序不规范、选派过程不透明、奖惩不当等情形的裁委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其成员、撤销重组直至收回授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国际交流类项目: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累计执裁省级赛事不少于2场次),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具备英语四级及以上水平或同等效力英语水平,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二)国内主流项目: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累计执裁省级赛事不少于2场次),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外语能力可由省级赛事执裁优秀证明、专项技术培训证书等替代;

(三)民族传统项目: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累计执裁省级赛事不少于2场次),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掌握相关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二条 省级各单项协会根据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结合本办法分类管理要求,制定本项目分级认证实施细则,负责本项目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裁判员工作满20年、累计执裁省级以上赛事不少于50场次、无违规记录、对裁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一级及以上裁判员,可授予省级荣誉裁判员称号;市县可参照设立市级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运动项目、越级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级各单项协会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各市县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二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可委托具有本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资格的上级管理单位进行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省所需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省旅文厅统一向全国单项协会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九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三十条 裁判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未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执裁资格。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全国单项协会所确定的裁判员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各市县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单项协会、市县单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接入“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通过平台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二条 全省列入体育竞赛计划名录的各单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省单项协会推荐,经省旅文厅同意选派并通过海南体育政务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全省综合运动会的裁判员由省旅文厅统一选派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由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级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全省性体育竞赛的临场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一级(含)以上等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含)以上。

第三十七条 在省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三十八条 省级各单项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备案。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省旅文厅同意推荐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晋升考试学习班,考试合格取得认证资格的裁判员,可给予一定培训的费用补贴。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单项协会、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应每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注册、晋升、选派、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执裁数量、执裁质量、培训参与、职业道德、纪律表现等维度。

第四十三条 对表现优秀的裁判员,给予以下奖励:(一)通报表扬;(二)优先推荐参加高级别培训、晋升和执裁;(三)发放奖励资金或荣誉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五条 省级单项协会、市县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相应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体育总会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和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出台的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旅文厅、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应等级单项协会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向其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其认证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级各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交流类项目、国内主流项目、民族传统项目的具体名录,由省旅文厅会同省级各单项协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琼文体〔2017〕9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旅文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