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旅游业恢复重振,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新增贷款当年产生的利息(续贷、展期视同新增)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且一般不超过两年;重点扶持的全域旅游创建项目可全额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奖励。适用于我省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通过认定的上市后备旅游企业,以及已上市旅游企业的专项补助和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分为三个阶段: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已在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原则上备案期限不超过两年)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给予7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四)保险产品购买及补贴。为来琼游客购买“海南游、疫安心”旅游综合意外保险产品;对购买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保险险种的旅游企业给予保费30%的补贴。
(五)入境旅游奖励。对开拓入境旅游市场有贡献的旅游行业协会、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具体按我省入境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办法实施。
(六)创优评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1000万元;新开园投产的大型主题公园奖励500万元;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0万元;新评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300万元;新评为3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100万元;对5A、4A、3A级旅游景区新投入的智慧旅游项目给予投入资金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获得我省认定的旅游小镇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我省认定的特色旅游街区奖励100万元;新评定的5椰级、4椰级、3椰级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我省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和四星级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经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达3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我省新评定的5A级、4A级、3A级旅行社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七)代理费补贴。支持在琼登记注册和经营结算的知名在线旅游代理商合作深入开展国内游客游海南活动,促进旅游消费。以不高于代理费减让额度25%的比例,按照1:1给予补贴。
第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旅游项目主体,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守法经营,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五)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六)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属地旅文局或乡镇政府及村委会作为申报主体的除外。
第四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等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该区域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奖励资金的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情况下属地旅文局或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可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或市县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
(二)符合海南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符合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
(四)旅游商品类项目,须持有文旅部或国家旅游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并且已产业化运营;
(五)椰级乡村旅游点项目,须正常经营。同时获评椰级乡村旅游点与乡村民宿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省旅文厅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县旅文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扶持政策依据和资金扶持方式,项目主要内容、标准、影响力和绩效及带动示范作用等);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的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等;
(四)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
(五)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完息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年度还本付息计划、资金使用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七)申请代理费补贴的需提供代理费结算凭据;
(八)申请营收奖励的“金宿级”“银宿级”家庭旅馆和乡村民宿需提供营收证明;
(九)其他与资金有关的材料。
属地旅文局或乡镇政府及村委会作为申报主体的可不受本条第四项条件限制。
第八条 申报单位所在市县旅文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查看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正式报送省旅文厅。市县旅文局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相关材料提交省旅文厅。
第九条 省旅文厅在受理申报项目材料后,在6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旅文厅根据评审意见,核定扶持项目,报厅党组会议审定后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省旅文厅将扶持企业和方案报省财政厅初核。省财政厅初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方案将资金拨付省旅文厅,由省旅文厅按省政府审定方案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或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旅文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期限为2020-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