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15号 )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36号 )文件要求,制定《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组织保障

  成立市场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

  (一)组  长:林光强 厅党组书记

                         孙   颖 厅长

  (二)副组长:曹远新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宁虹雯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敖力勇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   成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徐翔鸿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周安伟 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汤德辉 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汪黎明 厅党组成员

                          陈祎波 厅二级巡视员

                          郑   剑 厅二级巡视员

  (三)成员: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承担领导小组职责。

                           主  任:邹贤锋(政策法规处处长)

                          副主任:侯福庆(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处处长)

  三、审查对象

  机关和直属单位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六、审查程序

  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

  (一)我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业务主办处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送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复核,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制定出台。

  (二)我厅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代省政府起草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由业务主办处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送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复核,由厅政策法规处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按相关程序制定出台。

  (三)我厅牵头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业务主办处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在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后,送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处和政策法规处复核,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制定出台。

  (四)有序清理存量。各处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七、加强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