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村旅游点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试行)》(2022年版)

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乡村旅游发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与新要求,促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海南省旅游文化与广电体育厅发布的《海南省乡村旅游点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试行)》(2022年版)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旅游点是指有明确的地域范围,开展乡村旅游,为人们提供乡村旅游体验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海南省内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南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标准及实施办法的修订、宣传、管理及监督工作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旅文厅”)负责。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六条省、市旅文部门负责指导和实施海南省乡村旅游点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七条申请海南省乡村旅游点的等级评定,至少必须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旅游企业、旅游合作社或村委会,且必须有专门管理团队进行经营管理。

  (二)未被旅游和文化部门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三)有明确的范围和边界,土地性质明晰,旅游用地合法合规。

  (四)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事故;未因严重违规受到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无重大负面舆情。

  (五)旅游开发建设符合环保要求,未造成环境污染,无违反生态环保红线等不良记录。

  (六)宣传、展示、文创等必须符合当代意识形态的要求。

  第八条海南省乡村旅游点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椰级、二椰级、三椰级、四椰级和五椰级。省旅文厅(或委托相关旅游协会)负责四、五椰级乡村旅游点的评定工作,评定专家组由省旅文厅职能部门(或相关旅游协会)和专家组成;市县旅文局负责三椰级及以下乡村旅游点的评定工作,并对申报四、五椰级的乡村旅游点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九条拟申报评定的乡村旅游点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按照“申请-初评(终评)—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申报单位首先根据拟评定的等级对照标准打分,达标后填写《海南省乡村旅游点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并提供相关图文资料,向所在市县旅文局提交初(终)审申请。申报四、五椰级的乡村旅游点由市县旅文局进行初评审核后通过OA系统上报省旅文厅进行等级审核、终评、公示、授牌;申报三椰级及以下等级的乡村旅游点由市县旅文局负责评定并及时报省旅文厅备案、授牌。

  第十条市县旅文局接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终)评;省旅文厅接到市县的推荐请示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等级审核、终评。对拟批准等级的乡村旅游点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权限由各级旅文部门审批并授牌。

  第十一条椰级乡村旅游点名称中不能有“度假区”、“景区”等字样,要按“市县名+乡镇名+自然村或行政村名”或“市县名+乡镇名+乡村旅游点名+(自然村或行政村名)”进行命名。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二条评定机构拟每三年对已评定等级的乡村旅游点进行一次复核;省旅文厅可对各市县评定的三椰级及以下等级的乡村旅游点进行核查并提出有关整改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复核时除确认本椰级各项条件的保持情况外,还应注重其持续改进和发展的状况。

  第十四条对复核确认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相应椰级要求,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反生态环保红线的,评定机构应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低或取消椰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被降低或取消椰级的乡村旅游点自降低或取消椰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六条2023年3月1日以前评定的乡村旅游点获评满三年时,可以申请延期复核。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乡村旅游点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市县旅文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旅文厅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工作,依据《海南省乡村旅游点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试行)》标准(2022年修订)有关工作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乡村旅游点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