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修定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1年3月30日

  (联系电话:65313932)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海南省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认定的、长期在海南省定居或工作、且承担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海南省内的流布地区,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三)连续传承该项目20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

  (四)在所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声明,同意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省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第十一条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照规定,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省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专家评审小组按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类别,从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形成初评人选名单。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含5名)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对初评人选名单进行审议,形成省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级传承人推荐人选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进行调查和复议。经过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第十五条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自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持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

  (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

  (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十七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定期向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长住地变化等重大事项报告;

  (六)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评估考核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条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各市(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承补助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补助的主要依据。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将另行印发《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批准,取消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法人资格,或长期不在所在地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在本省流布地居住、工作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四)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七)自愿申请放弃省级传承人资格的。

  对因第(六)(七)原因取消省级传承人资格的,经过传承人申请,可以认定为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名誉传承人,但不再享受省级传承人补贴和传承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市(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省直属单位省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琼文发〔2009〕2号)《海南省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传承人保护培养暂行办法》(琼文化〔2012〕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