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安装和违规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均属违法行为。

  擅自安装、使用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罚款。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符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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