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旅文厅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的多个方面进行明确。此举旨在传承弘扬海南省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和支持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办法》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省旅文厅认定的、长期在海南省定居或工作、且承担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海南省内的流布地区,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连续传承该项目20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在所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享有自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持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

  与此同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还必须承担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定期向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长住地变化等重大事项报告;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