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
(邓景华,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研究馆员)
2021年《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基于我国和我省20年来的非遗保护实践的经验和总结基础上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相比较更加适合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时代精神,也更加贴近我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对促进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事业会有重大的推动。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作法理依据,无上下冲突,又有本省特色。
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提高了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了贯彻落实中把握尺度的指导性及实际应用的可操作性。
三、在条款中增加或调整了一些内容,更加明确了具体执行行为。
如规定了申请或推荐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在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办法》第八条(二)为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海南省内的流布地区,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三)连续传承该项目20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
四、在条款内容设置上有所创新。比较了中央和其他省市的相关文件,在我省《办法》的一些内容上有所创新,如:
“ 实地考察”。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对推荐认定为省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时,可“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实地考察”根据我省长期保护实践的经验,为确保认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质量而专门设置的。
“代表性名誉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对因第(六)(七)原因取消省级传承人资格的,经过传承人申请,可以认定为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名誉传承人,但不再享受省级传承人补贴和传承经费补助。“代表性名誉传承人”是对那些已不再是省级传人,但曾为非遗传承作出重大贡献的德艺双馨者的肯定、荣誉和尊重。
五、在执行中将有配套文件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情形。如在第二十条规定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还将依据《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
以上所述并没有从办法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等方面全面深入讨论,只是对《办法》的部分内容做了些解读,纯属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