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治担当,提升传承水平
——解读《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焦勇勤,海南大学人文传播学院教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3月30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正式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在继我省2009年实施的《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办法》基础上,根据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2020年文旅部修订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完成的。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一方面充分吸收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道德标准等内容,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政治站位、责任意识等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另一方面,也充分借鉴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基本程序、动态管理的基本要求等内容,如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评估,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等,从而切实规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相较于我省2009年颁布实施的《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办法》和文旅部2020年修订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
1、更加强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中专门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自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持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创造性表达权利,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让人民参与保护传承,让保护成果为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要求,切实把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来加以推进。
2、更加强化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专门提出要“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从而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形成制度,更加规范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除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义务外,还专门增加了“定期向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长住地变化等重大事项报告;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等内容,这些措施切实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制度。
3、更加规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条件
《管理办法》中第二条中专门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认定的、长期在海南省定居或工作、且承担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海南省内的流布地区,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连续传承该项目20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在所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等内容,从而更加强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地方性要求,避免了海南因为人口流动性强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的冲击,同时。也更加强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业务水平和带头示范作用,从而切实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
4、更加细化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专门规定了评审程序,包括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省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还明确了“专家评审小组按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类别,从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形成初评人选名单。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含5名)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对初评人选名单进行审议,形成省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另外,在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对异议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方式,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进行调查和复议。经过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重新评审”等。这些规定更加细化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使得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更加严谨、科学、规范,充分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要求。
综上所述,《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背景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凸显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的政治担当和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系统性保护的全新理念和方法,无疑是一部指导我省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