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刘实葵,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公共文化处(非遗处)二级调研员,《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起草者)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和近十多年的非遗保护工作经验。

  一、明确地域范围和流布区域。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传承省级项目的海南省内的流布地区。没有出生地和户口限制,主要考虑到传承人群学习积极性和在当地的传承时限,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加快,将吸引更多的外地人来海南定居,只要热爱海南传统文化,坚守技艺,将来也有机会申请成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有申请和推荐两种方式申报省级传承人。

  《管理办法》第七条,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而不是用“申报”,充分考虑到省级传承人的认定方式,考虑到了申请人或推荐人所属单位性质和层级的不同。

  三、认定条件更加清晰,技艺传承不能保守。《管理办法》第八条 不但要求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和连续传承省级项目20年(含)以上,而且要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体现接下来,传下去。

  同时,明确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四、体现人文关怀。第十七条(五)定期向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长住地变化等重大事项报告。其实质密切传承人与保护单位的关系,及时掌握传承人的身体、工作现状。 第二十二条,传承人去世的,市(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