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海南省文物安全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以及其他文物安全相关单位等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责任体系:

本省文物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负主体责任,明确了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包括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部署文物安全工作、明确保护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查处违法案件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涵盖文物、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十多个部门,分别负责文物安全监督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指导安全生产、纳入空间信息平台、配合保护工作、项目审批备案、资金安排、进出境监管、推送预警信息等工作。

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包括确定直接责任人、健全岗位职责、制订管理制度、开展巡查排查、完善防护设施、建立藏品档案、管控风险、落实值守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外包管理等。

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宣传教育与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安全管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鼓励社会公众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监督反映的问题。

(三)法律责任:

涉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由海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