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导游职业

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旅文发规〔2021〕2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厅直属各单位、省级旅文行业协会: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导游职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1年2月4日

(联系人:符馨文,联系电话:65200683)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导游职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鼓励和吸引境外导游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精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境外导游人员是指已被海南自由贸易港用人单位聘用,且已取得目录清单内对应的境外导游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境外导游人员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和居民提供导游服务前,须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技能认定,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已取得海南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境外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技能认定。

第五条 境外导游人员的技能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技能认定的境外导游人员,由聘用单位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由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专业服务范围和聘用单位对其境外职业资格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及无犯罪记录的承诺书等材料。

(二)受理。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移交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三)认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技能认定,并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通过技能认定作出决定。对通过技能认定的,根据其技能水平等情况确定其专业服务范围;对不通过技能认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发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技能认定的境外人员颁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备注其专业服务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是表明境外人员具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有效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

第三章 执业

第七条 持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境外导游人员(以下简称境外持证导游人员),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省内导游人员具有同等权利。

第八条 境外持证导游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导游服务活动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三)保守在专业服务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管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建立境外持证导游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境外持证导游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内容。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境外持证导游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专业服务信用档案。

聘用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聘用的境外持证导游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情况。

第十条  境外导游人员违反规定,未经技能认定擅自从事导游服务,或超范围从事导游服务的,不予认可,并参照省内无证擅自执业或者超执业范围承揽业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境外持证导游人员违反规定,被注销《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技能认定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后,境外导游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技能认定的,不予受理,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技能认定。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境外持证导游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情况的,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暂停受理该单位境外导游人员的技能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建立境外持证导游人员信息通报制度,在海南阳光网及时公布通过技能认定的境外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和已注销《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境外持证导游人员名单以及境外持证导游人员违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