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推行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的通知
琼旅文便函〔2024〕2956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工作,保护我省历史文化遗产,更好助力海南自贸港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古前置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考古前置”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拟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经各市、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前,原则上不予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对于已经收储入库的储备土地,或者正在按计划实施收储的土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前组织完成考古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
(一)已完成文物保护区域评估且地块范围未发生变化的;
(二)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无地下文物遗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
(三)已完成考古相关工作的地块再次收储,地块范围没有扩大且不需进行补充考古工作的;
(四)不需要开挖地下土层的绿地、公园、道路等用地;
(五)其他经核定不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
二、考古前置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
(一)省级有关部门职责。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做好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及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其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建立全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一张图,明确地下文物遗存情况,并将数据共享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指导各市县将历史文化保护边界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严格保护;指导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要求。
省财政厅负责将省级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经费编入省级土地收储相关经费预算,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将考古前置经费编入土地收储相关经费预算。
省级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依法依规参与省级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提供考古前置工作经费,考古前置工作经费计入土地供应成本。
(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职责。
各市、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开展辖区内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督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按期完成考古工作,对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提交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审核通过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具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审查意见书。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落实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将市、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拟收储土地考古前置审查意见书作为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已经收储入库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依法依规将考古前置经费编入土地收储相关经费预算。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向本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考古前置工作经费,考古前置工作经费计入土地供应成本。
三、考古前置工作流程
(一)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地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之前,书面商请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配合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考古前置工作,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工作协议,配合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开展辖区内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对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提交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具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审查意见书。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意见的项目,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土地储备前置考古调查、勘探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拟进行考古工作的地块边界明确;
2.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
(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前置考古调查、勘探,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土地储备项目前置考古调查、勘探。
(六)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依据储备土地面积实行分级限定。在具备考古勘探进场作业条件下,200亩(含)以内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200—400亩(含)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400—600亩(含)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600亩以上的可按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考古勘探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限定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大型勘探项目及遗存现象特别丰富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分别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八)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的,应在收到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经考古调查、勘探确有地下文物遗存的,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发掘,同时书面告知土地储备整理机构。
(九)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结束后根据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及专家验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土地储备整理机构。需要原址保护的地下文物遗存,应当及时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提出原址保护要求,提出避让选址意见。
四、相关要求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在册不可移动文物的拟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上述计划中列明文物保护相关要求。
(二)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实施前应报请辖区内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考古前置工作。
(三)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和要求,依法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报告。
(四)按项目报批用地且不纳入土地储备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涉海(内水)工程和本规定印发前未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已出让(划拨)土地的考古工作,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后的考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