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文体局(体育管理局、体育中心),省赛事中心,省体育总会,各单项协会:

现将《海南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2017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我省举办的全省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全省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以及申办或承办全国性、国际性体育比赛。

第四条 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国际(含洲际)和全国性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的国际(洲际)和全国性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文体厅)负责对全省性体育赛事的监管。经省文体厅授权,海南省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单项体协)可负责本项目全省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海南省行业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行业体协)可负责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市县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 体育赛事分类

第六条 全省性体育赛事

(一)省文体厅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二)省文体厅主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

(三)省单项、行业体协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

第七条 省内地方性体育赛事: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第八条 全国性体育赛事

(一)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

(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

(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

(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第九条 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A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性体育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二)B类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三)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第三章 赛事申办

第十条 申办全省性体育赛事

(一)申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向省文体厅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

(二)申办省文体厅主办的全省性赛事,由承办单位向省文体厅提出申请,省文体厅批准举办。

(三)省单项、行业体协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报举办地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办全国性体育赛事

(一)申办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申办市、县人民政府向省文体厅提出申请,按现行审批程序向省人民政府、国家体育总局申报,经国务院批准举办。

(二)申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体育赛事,由申办单位向省文体厅或主办单位申报获得批准后举办,并向省文体厅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全国单项协会举办的特殊运动项目体育竞赛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省文体厅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办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申办A类国际性体育赛事,由申办地人民政府向省文体厅或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二)申办B类、C类国际性体育赛事,原则上由申办地人民政府报省文体厅审批。

第十三条 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无需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依规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举办地点,并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体育赛事名称使用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名称由主办方确定。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与赛事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在海南举办的体育赛事如冠以“海南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名称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未经相应的国际(洲际)、全国体育组织确认,自行主办的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五章 体育赛事组织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省文体厅或省单项、行业体协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相应运动项目正式的裁判法和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最新竞赛规则,以及省文体厅或省单项、行业体协制定的竞赛规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

(二)执行《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赛风赛纪等有关规定。

(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使用管理竞赛经费。

(四)执行《反兴奋剂条例》,接受和配合有关机构的反兴奋剂检查工作。

(五)接受竞赛承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执行其他体育法律法规、体育协会章程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竞赛组织工作另行规定。

第六章 体育赛事赛区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应当成立体育赛事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组委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赛区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的代表。

第二十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赛区组织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赛区组委会应按照本项目竞赛规则、规程规定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竞赛场地(馆)和竞赛器材,制作竞赛秩序册、成绩册等。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赛区组委会应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章 体育赛事赛区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全省性体育赛事,如发生违规事件,省文体厅对违规赛区做出处分。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承办权2-3年。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节,省文体厅对违规赛区做出警告处分:对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竞赛场地(馆)、竞赛器材的;赛区组委会相关机构设置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节,省文体厅对违规赛区做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节,省文体厅对违规赛区做出取消承办全省性体育赛事2-3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未履行赛事申办程序,擅自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赛事处分、体育赛事违反赛风赛纪的处罚、体育赛事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和省单项、行业体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项目、本行业体育赛事管理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省单项体协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项目职业体育赛事管理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赛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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