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相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的相关规定,适应我国体育改革的新形势,加强我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的管理,促进全省各项体育赛事公平、公正、有序运转,现将《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2017年5月25日
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裁判员管理包括程序监管和具体业务管理。程序监管是对具体业务管理程序和标准的监管,由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文体厅)、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包括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由省、市、县各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
第三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国家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加强与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沟通和协调,接受裁判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项目全省一级裁判员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对选派执裁的裁判员进行执裁监管,对本项目二、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市县单项协会承接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省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经省文体厅授权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级别的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相应项目裁判员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或省文体厅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及以上等级的裁判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市、县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文体厅或省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执委会成员,由省文体厅或省单项协会推荐,经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文体厅或省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执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省级裁委会成立后应向全国单项协会和省文体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对二、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省单项协会和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裁判员组成。
第十四条 省内各行业体协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结合本系统、本单位项目设置情况成立裁委会,裁委会不少于3名一级以上技术等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需向省文体厅或省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内各级单项协会、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行业体协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由省文体厅成立裁委会。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具备英语四级条件,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英语六级以上裁判员或健将级以上运动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可直接授予一级裁判员。
第二十条 省级各单项协会根据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负责本项目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运动项目、越级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省级各单项协会,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各市县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二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可委托具有本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资格的上级管理单位进行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省所需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省文体厅或省单项协会向全国单项协会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全国单项协会所确定的裁判员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各市县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单项协会、市县单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条 全省列入体育竞赛计划名录的各单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省单项协会推荐,省文体厅选派。
全省综合运动会的裁判员由省文体厅统一选派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由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全省性体育竞赛的临场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一级(含)以上等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含)以上。
第三十五条 在省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三十六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备案。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作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经省文体厅同意推荐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晋升考试学习班,考试合格取得认证资格的裁判员,可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九条 省级各单项协会、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一条 省级单项协会、市县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相应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省文体厅、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应等级单项协会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向其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级各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