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旅文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数据更新时间截止期 | 备注 |
1 | 琼旅文罚字〔2021〕14号 | 海南乐思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 罚款 | 2021年6月16日,海南乐思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娄丹、王运龙签订的旅游合同未发现载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等《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海南乐思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 海南乐思途旅行社有限公司 | 91460100MA5T6J1P88 | 91460100MA5T6J1P88 | 91460100MA5T6J1P88 | 91460100MA5T6J1P88 | 李鹏伟 | 处3万元罚款 | 2021/8/19 |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 正常 | 2024/8/19 | ||
2 | 琼旅文罚字〔2021〕15号 | 海南海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案 | 罚款 | 海南海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团的旅游,团号为20210512,档案号为202105072的团队业务档案中,在2021年5月13日在三亚凤凰新鹿记海南菜坊、2021年5月14日在三亚凤凰俊临川陕风味坊用餐费用是由导游垫付的,该旅游团导游共垫付1110元的餐费。 | 海南海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导游垫付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海南海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91460100MA5T5B9P1M | 91460100MA5T5B9P1M | 91460100MA5T5B9P1M | 91460100MA5T5B9P1M | 胥捷 | 处3万元罚款 | 2021/8/24 |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 正常 | 2024/8/24 | ||
琼旅文罚字〔2021〕16号 | 罚款 | 责任人胥捷 | 13070219XXXX171817 | 处五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