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省继续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综合整治力度,针对旅游消费市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旅游消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严厉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旅游市场规范发展。自2013年以来,我省已连续20批次曝光扰乱旅游市场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现集中公布第21批查处并执行完毕扰乱我省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
本次公布的是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已处罚或结案并执行完毕的涉旅违法违规案件,本次公布共123宗,涉旅企业74家(次),涉旅个人50人。其中涉及旅行社16家(次),导游16人(次)。罚没款共计251.19万元。
本次公布的违法违规案件主要涉及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安排自费项目、未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海鲜店未明码标价、散发虚假旅游传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本次公布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主要是由省、市县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在综合整治、专项治理、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督查立项、通知催办、报告反馈、审核结案”的程序,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附件:
我省第二十一批查处的扰乱旅游市场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名单
序号 | 办案机构 | 立案时间 | 单位或个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 处理情况 | 结案时间 | 罚没款金额(元) | 备注 |
1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0.12.11 | 三亚必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案 | 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100000元罚款 | 2021.3.9 | 100000 | |
2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0.12.11 | 三亚慕梦莱智能睡眠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 发布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处以200000元罚款 | 2021.3.9 | 200000 | |
3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2.16 | 海南大地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案 | 欺诈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22108.9元罚款 | 2021.3.9 | 22108.9 | |
4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4.20 | 三亚玫瑰谷爱唯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与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202419.3元罚款 | 2021.8.13 | 202419.3 | |
5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4.20 | 三亚海丝冠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 发布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处以200000元罚款 | 2021.8.16 | 200000 | |
6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4.13 | 三亚康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 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罚款201000元 | 2021.8.18 | 201000 | |
7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2.1 | 三亚天涯川味姐海鲜餐厅涉嫌商业贿赂案 | 商业贿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吊销营业执照 | 2021.5.18 | ||
8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4.30 | 三亚途尚旅拍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 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处以6900元罚款 | 2021.7.30 | 6900 | |
9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6.16 | 三亚海棠湾聚轩阁海鲜店涉嫌欺诈消费者案 | 欺诈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处以17661.6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2021.8.16 | 17661.6 | |
10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2.28 | 三亚崖州林振梅水产品摊 | 销售海鲜时将实际重量“6斤6两”的马鲛鱼,报给消费者时重量报为“8斤半”,消费者发现后,最终以实际重量成交,查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吊销营业执照 | 2021.8.22 | ||
11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7.14 | 三亚第一市场庄桂珍海产品摊位 | 2021年6月29日,三亚第一市场庄桂珍海产品摊位销售海鲜时,共销售4种海鲜,销售前对每种海鲜的价格、数量、总价双方进行确认,即销售前有确切的价格承诺,销售总价应为495元,结算时实际收取575元,消费者发现后,退还多收消费者的价款80元。在后续的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承认在经营过程中,已多次发生过此类行为,因无相关销售记录,无法查清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罚款65000元 | 2021.8.26 | 65000 | |
12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2.10 | 三亚天涯缤海渔家海鲜店 | 三亚天涯缤海渔家海鲜店将“小芒果螺”抬高等级为“大芒果螺”,价格由“35元/500克”提高至“136元/500克”,总计多收价款1221.9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处以7331.70元罚款 | 2021.8.22 | 7331.7 | |
13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2.1 | 三亚天涯庄太忠海鲜摊 | 当事人在销售海鲜,称量草虾时,电子秤上显示0.72公斤,报给投诉人的重量为1.8斤,多报了0.36斤,并以1.8斤的重量结算,查清多收价款21.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退款21.6元,吊销营业执照 | 2021.9.2 | 21.6 | |
14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2.14 | 三亚第一市场付福挺海鲜摊位 | 三亚第一市场付福挺海鲜摊位在明知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对摊位在售的鲍鱼不标注价格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处以5000元罚款 | 2021.2.28 | 5000 | |
15 |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 2021.3.16 | 三亚第一市场庄琼华海鲜摊位 | 在明知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对摊位在售的龙胆石斑鱼、大象拔蚌不标注价格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处以5000元罚款 | 2021.8.22 | 5000 | |
16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0.12.10 | 儋州那大卓诚商贸商行广告引证内容没有出处案 | 儋州那大卓诚商贸商行广告引证内容没有出处(锅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以20000元罚款 | 2021.02.01 | 20000 | |
17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0.12.10 | 儋州光村德博莱贸易部(何尚志)销售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案 | 儋州光村德博莱贸易部(何尚志)销售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德博莱千福万寿银离子锅),涉案货值金额33600元,违法所得24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1.责令停业整顿;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3.处以24000元罚款;以上罚没共计26400元。 | 2021.01.25 | 26400 | |
18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0.12.10 | 儋州白马井菲凡乳胶生活馆(陈振强)销售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产品案 | 儋州白马井菲凡乳胶生活馆(陈振强)销售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产品(石墨烯工学枕、石墨烯按摩枕、石墨烯床垫等),涉案货值金额15800元,违法所得2400元。 | 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处以5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7400元。 | 2021.01.26 | 7400 | |
19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0.12.10 | 海南天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案(儋州) | 海南天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乳胶床垫、乳胶枕等),涉案货值金额1777849元,违法所得1777849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广告费用(1400元)五倍的罚款7000元 | 2021.02.03 | 7000 | |
20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0.12.10 | 儋州那大阿胶贸易部(刘丽琼)以讲座形式虚假宣传食品案 | 儋州那大阿胶贸易部(刘丽琼)以讲座形式虚假宣传食品(阿胶枇杷蜂蜜草本膏、古膠堂阿胶片等),涉案货值金额63228元,违法所得5845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58458元。 | 2021.02.18 | 58458 | |
21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1.01.04 | 海南格曼斯珠宝有限公司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儋州) | 海南格曼斯珠宝有限公司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翡翠项链、翡翠手链、珍珠手链等),违法所得356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3565元;2.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356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9215元。 | 2021.02.08 | 39215 | |
22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1.01.08 | 儋州竹艾堂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 儋州竹艾堂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涉案货值金额1016400元,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24640元。 | 2021.03.18 | 24640 | |
23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1.01.08 | 儋州那大橡树之家商贸商行(朱伟文)广告中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以及不真实案 | 儋州那大橡树之家商贸商行(朱伟文)在广告中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及引证内容不真实(乳胶床垫),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等材料,故无法计算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处以30000元罚款。 | 2021.03.11 | 30000 | |
24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1.01.28 | 儋州白马井海税日用百货店(徐信)发布广告使用引用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案 | 儋州白马井海税日用百货店(徐信)发布广告使用引用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乳胶床垫),广告费用27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处以8100元罚款。 | 2021.03.30 | 8100 | |
25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1.01.18 | 儋州那大正亮商贸商行(郑训弼)利用讲座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 儋州那大正亮商贸商行(郑训弼)利用讲座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新大泽®藻黄金复合压片糖果 ”),涉案货值金额为6600元,违法所得为66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 | 2021.05.10 | 6600 | |
26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1.02.26 | 儋州排浦健芝佳保健品店(王帝宣)讲座方式虚假宣传食品案 | 儋州排浦健芝佳保健品店(王帝宣)讲座方式虚假宣传食品(“驼司令·初乳配方奶粉”),涉案货值金额为20088元,违法所得为768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7680元。 | 2021.03.30 | 7680 | |
27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1.02.26 | 许禄真擅自无照经营案(儋州) | 许禄真擅自无照经营,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800元,违法所得2500元。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2.罚款7000元;以上罚没共计9500元。 | 2021.03.30 | 9500 | 已交款 |
28 |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 | 2021.03.05 | 海南天乳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儋州) | 海南天乳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产品(原胶床垫),发布虚假广告制作总费用524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处广告费用(5240)五倍的罚款26200元。 | 2021.07.20 | 26200 | |
29 | 万宁市综合执法局 | 2020.12.9 | 海南海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海南海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万宁营业部2名发旅游传单人员,当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营业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法行为。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处以35000元罚款。 | 2021.1.16 | 35000 | |
30 | 万宁市综合执法局 | 2021.1.29 | 海南瑞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虚假宣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处以1050元罚款 | 2021.4.26 | 1050 | |
31 | 万宁市综合执法局 | 2021.6.29 | 海南程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处以1020元罚款 | 2021.8.4 | 1020 | |
32 | 万宁市综合执法局 | 2021.6.29 | 万宁市三农科技有限公司 | 虚假宣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罚款341.74元 | 2021.8.4 | 341.74 | |
33 | 保亭县市场监管局 | 2021.3.29 | 海南逍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1.海南逍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游客朱慧英、刘兴建过程中,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2.海南逍遥国际旅行社在接待完游客后,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该两名游客转让给别的旅行社接待;3.海南逍遥国际旅行社委托的海南浪走天涯旅行社委托接待函上所提供的受委托接待单位信息不详,无法查实。 |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处以20000元罚款 | 2021.8.24 | 20000 | |
34 | 东方市综合执法局 | 2021.1.12 | 海南惠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 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1.责令停业整顿15天;2.处以30000元罚款 | 2021.7.24 | 30000 | |
35 | 东方市综合执法局 | 2021.1.13 | 胡小乔 |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 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处以1000元罚款 | 2021.7.25 | 1280 | |
36 | 屯昌综合执法局 | 2020.12.28 | 冯泰吉 | 导游冯泰吉带领团队游览梦幻香山景区,无法提供电子行程单,也无法提供旅行社委派接团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 1.《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 处以12000元罚款 | 2021.4.28 | 12000 | |
37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 2019.11.11 | 海南虹桥旅行社 | 收入不入账,多列营业成本、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补缴企业所得税75126.02元,罚款3235.56元。 | 2021.1.21 | 3235.56 | |
38 | 省公安厅 | 2021.1.11 | 陈某梅 | 2021年1月11日17时45分许,接群众举报在三亚市河西路23号食品公司路口有很多海鲜加工人员堵在路口拉客,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对海鲜拉客人员进行驱赶,其中违法行为人陈某梅不听民警警告,仍留在现场不肯离开,民警再次对其警告无果,便将陈某梅依法传唤回河西派出所。在警车上,违法行为人陈某梅想挣脱控制其的辅警便用力挣扎,陈某梅咬了辅警苏某的右手背,并在反抗的过程中抓伤了辅警苏某的手背。经询问,陈某梅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对陈某梅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 2021.1.12 | 500 | |
39 | 省公安厅 | 2021.1.27 | 李某 | 2021年1月27日11时许,光坡海岸派出所接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使用遥控电子秤欺诈顾客的港坡村芒果批发店老板李某。经查,2020年12月上旬,李某在江西省余干县一个路边摊处购买了一台遥控电子秤,其在光坡镇港坡村通过遥控器将遥控秤的重量进行遥控并用于出售芒果欺诈顾客获取利润。经询问,李某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诈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李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 2021.1.28 | ||
40 | 省公安厅 | 2021.1.27 | 卢某文 | 2021年1月27日11时许,光坡海岸派出所接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使用遥控电子称欺诈顾客的芒果摊老板卢某文。民警经调查发现,2020年11月中旬某天卢某文在三亚市吉阳区一个路边摊购买了两台电子称,回家后卢某文发现其中一台电子秤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2021年1月27日卢某文在光坡镇港坡三角花园附近卖芒果的过程中使用有问题的电子秤卖芒果欺诈顾客并获取非法利润,经询问卢某文如实陈述了自己违法事实。卢某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卢某文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诈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卢某文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 2021.1.28 | ||
41 | 省公安厅 | 2021.1.27 | 黄某生 | 2021年1月27日11时许,光坡海岸派出所接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使用遥控电子秤欺诈顾客的港坡村本地批发芒果店老板黄某生。经查,2020年12月上旬,有一名陌生男子过来其店内推销遥控电子秤时其购买了一台遥控电子秤,其在光坡镇港坡村通过遥控器将遥控秤的重量进行遥控并用于出售芒果欺诈顾客获取利润。经询问,黄某生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黄某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黄某生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诈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黄某生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 2021.1.28 | ||
42 | 省公安厅 | 2021.1.27 | 刘某 | 2021年1月27日11时许,光坡海岸派出所接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使用遥控电子秤欺诈顾客的芒果店老板娘刘某。经查,2021年1月上旬,刘某在陵水县新村镇一名江西老乡处购买了一台遥控电子秤,其发现该遥控秤缺斤少两后仍在光坡镇港坡村使用遥控电子秤的重量出售芒果欺诈顾客获取利润。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刘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诈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刘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 2021.1.28 | ||
43 | 省公安厅 | 2021.2.10 | 王某峰 | 2021年2月9日15时30分许,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郑某刚报警称在儋州市那大镇伏波路的儋州那大阿胶销售部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场所的封条被人损坏。2021年1月14日10时30分许,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在疫情期间以包厢形式聚集人员虚假宣传销售食品,依法查封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伏波路的儋州那大阿胶销售部的二楼的七间房间,查封后在该七个房间内贴上封条,并告知当事人该公司的店长王某峰享有的权利义务,王某峰确认后签字,并盖公司印章。因查封房间后影响公司营业,王某峰和刘某礼商议拆除封条使用房间来接待客人,王某峰同意后,刘某礼于2021年2月2日8时许将被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的七间房间的封条拆除,并告知王某峰,后王某峰使用被查封的房间接待客人至2月9日15时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郑某刚、谢某敏等人查获后移交儋州市公安局处理。(损毁行政执法机关查封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王某峰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 2021.2.10 | 200 | |
44 | 省公安厅 | 2021.2.20 | 王某磊、蔡某霞 | 2021年2月19日,万宁市旅游委工作人员和万宁市公安局旅环大队民警到东山岭景区巡查时发现,该景区一名保安员王某磊和一名女子蔡某霞存在非法出售、倒卖景区门票扰乱单位秩序的嫌疑。民警立即将该保安员和女子传唤调查。 经查,2月17日至18日,王某磊在为游客检查门票时,对游客不要的门票未作验票撕票处理,将完整无损的门票以每张2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霞,蔡某霞再以30元的价格出售给游客。王某磊一共卖给蔡某霞门票30张,蔡某霞已向游客出售28张。(扰乱单位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王某磊和蔡某霞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2021.2.20 | ||
45 | 省公安厅 | 2021.3.1 | 吴某润 | 2021年2月23日11许,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在疫情期间以包厢形式聚集人员虚假宣传销售食品,依法查封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伏波路的儋州那大阿胶销售部的二楼的七间房间,查封后在该七个房间内贴上封条,并告知当事人该公司的店长王某峰享有的权利义务,王某峰确认后签字、摁手印,因查封包间影响该公司营业,该公司的运营主管吴某润于2021年2月26日9时许,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封的七间房间的封条拆下来,用房间接待客人,待客人离开后吴某润再将封条贴回去,以此方式利用被查封的包间接待客人至3月1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郑某刚、朱某天、吴某养等人查获后移交儋州市公安局处理。经询问吴某润对其损毁行政执法机关查封的财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损毁行政执法机关查封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吴某润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 2021.3.1 | 200 | |
46 | 省公安厅 | 2021.3.30 | 周某华 | 2021年3月29日8时许,周某华使用伪造的导游证件从海口市马鞍岭火山公园处接待共有28名游客的两日游旅游团,3月29日带领该旅游团前往海口市马鞍岭火山公园、海口市骑楼小街、琼海市同仁堂旅游购物店等景区、购物店旅游购物,3月30日继续带领该旅游团前往万宁市兴隆镇、琼海市官塘易百分学习机购物店等景区、购物店旅游购物。3月30日18时许带领旅游团前往易百分学习机购物店消费后准备登车离开时被琼海市公安局旅游与环境资源警察大队民警发现查获。(使用伪造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周某华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伪造的导游证的处罚。 | 2021.3.31 | ||
47 | 省公安厅 | 2021.4.1 | 符某芳 | 2021年04月01日10时,万宁市公安局旅环大队联合综合执法局例行检查时,发现兴隆奥特莱斯东门一辆旅游大巴上,导游符某芳涉嫌冒用导游证,随即万宁市公安局旅环大队民警将该名导游口头传唤回公安局接受调查。经询问,符某芳涉嫌对其冒充导游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招摇撞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符某芳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 2021.4.1 | ||
48 | 省公安厅 | 2021.4.1 | 李某谦 | 2021年04月01日10时,万宁市公安局旅环大队在配合省旅游委例行检查时发现在兴隆印象水岸餐厅的一辆旅游大巴上,一名导游使用假的导游证,随即万宁市公安局旅环大队民警将该名导游口头传唤回公安局接受调查。经询问,李某谦对其冒充导游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招摇撞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李某谦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 2021.4.1 | ||
49 | 省公安厅 | 2021.5.12 | 章某林 | 2021年5月12日9时38分许,光坡海岸派出所接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使用遥控电子秤欺诈顾客的坡尾村委会四季芒果代发快递店老板章某林。经查,2021年4月中旬,章某林从朋友张某飞处拿来一台遥控电子秤,在光坡镇坡尾村委会四季芒果代发快递店内通过遥控器将遥控秤的重量进行遥控并用于出售芒果欺诈顾客获取利润。经海南省陵水质量技术监督技术说检定,该遥控电子秤为不合格(电子作弊称)。章某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刘某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诈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章某林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 2021.5.13 | ||
50 | 省公安厅 | 2021.5.27 | 赵某金 | 2021年5月27日9时许,三亚市崖州区南山文化旅游景区检票人员赵某金在景区的1号口检票时,共检票10人(8人未检票、2人已检票),其伪造检票放行8人入园的行为被南山文化旅游景区的市场部营销总监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后,于5月31日扭送到南山派出所。经查,违法行为人赵某金承认其利用检票岗位便利伪造检票行为放行8人入园造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赵某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 2021.6.21 | ||
51 |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1.3.23 | 赵锟 | 2020年1月9日,杨小蕾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叫赵锟的男子(微信昵称:海南中青旅行-赵坤),商谈到越南、柬埔寨旅游的事宜,定下六天五晚的旅游行程, 1月10日,杨小蕾通过微信将旅游款3669元人民币转给赵锟,同日,杨小蕾通过微信将垫付的2000元人民币机票钱转给赵锟。1月11日,赵琨告知杨小蕾,称其护照已过期,不能办理出境旅游,只能退款。杨小蕾和赵锟两人一直针对退款事宜沟通,可赵锟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款,期间杨小蕾告诉赵锟本次旅游费用的金额已经超过5000元人民币,这属于刑事案件,1月24日,赵锟退款1000元人民币给杨小蕾,但是杨小蕾联系赵锟退剩余款项事宜,赵锟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退款,杨小蕾根据赵锟提供的其任职的旅行社的地址前往查找未果。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给予违法嫌疑人赵锟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2021.8.15 | ||
52 |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1.7.6 | 梅蕾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 2021.9.7 | 2000 | |
53 |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1.7.7 | 海南美途旅行社有限公司 | 拒绝履行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对公司作出罚款60000元,并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1.9.7 | 63000 | |
54 |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1.7.7 | 海南震东旅行社有限公司 | 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对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并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1.9.7 | 11000 | |
55 |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1.7.7 | 海南海岸行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对公司作出罚款60000元,并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1.9.7 | 63000 | |
56 |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1.8.4 | 海南好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7.50元,并责令改正。 | 2021.9.13 | 10487.5 | |
57 |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1/8/4 | 海南海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97元,并责令改正。 | 2021.9.14 | 12097 | |
58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21 | 三亚鹿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发布虚假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罚款3900元 | 2021.3.2 | 3900 | |
59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4.1 | 三亚遇见菲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在提供服务时,经营现场未标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罚款3000元 | 2021.8.22 | 3000 | |
60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5.17 | 三亚吉阳潜月光音乐餐吧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及未明码标价案 |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及未明码标价案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警告,罚款5090元 | 2021.6.30 | 5090 | |
61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0.26 | 程海东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4.21 | 500 | |
62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0.26 | 董晶晶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4.9 | 500 | |
63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0.26 | 谢玲玲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3.25 | 500 | |
64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0.26 | 刘婧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5.21 | 500 | |
65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1.13 | 郭茉莉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3.22 | 500 | |
66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1 | 张晓宇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4.20 | 500 | |
67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1 | 卓毅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4.20 | 500 | |
68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1 | 黄柳珍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4.20 | 500 | |
69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4 | 冯明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4.9 | 500 | |
70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9 | 赵丽 | 从事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2021.4.20 | 500 | |
71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28 | 海南龙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未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公司: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660元。 | 2021.3.16 | 10660 | |
72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0.26 | 三亚愉途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10万元 | 2021.4.6 | 100000 | |
73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1.2 | 张泽潇 | 张泽潇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整 | 2021.8.6 | 10000 | |
74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3.2 | 吴江皇 | 吴江皇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整 | 2021.7.28 | 12000 | |
75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30 | 陈杰语 | 陈杰语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整 | 2021.7.28 | 30000 | |
76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1.1 | 林文 | 林文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整 | 2021.7.28 | 10000 | |
77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2.25 | 丁玉群 | 丁玉群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整 | 2021.7.28 | 10000 | |
78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1.15 | 范树鑫 | 范树鑫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3000元整 | 2021.7.28 | 13000 | |
79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1.8 | 陈皇剩 | 陈皇剩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责令改正,并处11000元整 | 2021.7.28 | 11000 | |
80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28 | 彭洪强 | 彭洪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整 | 2021.7.28 | 10000 | |
81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2.2 | 安士刚 | 安士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整 | 2021.7.28 | 10000 | |
82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25 | 李强 | 李强未按规定携带证件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整 | 2021.8.10 | 200 | |
83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3.8 | 杨宏亮 | 杨宏亮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13000元 | 2021.8.11 | 13000 | |
84 | 三亚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1.22 | 李京洋 | 李京洋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10000元 | 2021.8.25 | 10000 | |
85 | 定安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0年12月17日 | 吴义波 | 当事人吴义波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1、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2021.1.20 | 2000 | |
86 | 定安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0年12月17日 | 海南南海岸旅行社有限公司 | 当事人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2021.1.21 | 10000 | |
87 | 定安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0年12月17日 | 海南好想来旅行社有限公司 | 当事人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2021.1.22 | 10000 | |
88 | 定安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0年12月17日 | 海南优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当事人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2021.1.27 | 10000 | |
89 | 定安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2020年12月17日 | 海南河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当事人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2021.2.5 | 10000 | |
90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2.10 | 王朝峰 | 2021年2月9日15时30分许,郑如刚(男,儋州那人,身份证号码:511028198709089510,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报警称在儋州市那大镇伏波路的儋州那大阿胶销售部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场所的封条被人损坏。2021年1月14日10时30分许,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在疫情期间以包厢形式聚集人员虚假宣传销售食品,依法查封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伏波路的儋州那大阿胶销售部的二楼的七间房间,查封后在该七个房间内贴上封条,并告知当事人该公司的店长王朝峰享有的权利义务,王朝峰确认后签字,并盖公司印章。因查封房间后影响公司营业,王朝峰和刘怀礼商议拆除封条使用房间来接待客人,王朝峰同意后,刘怀礼于2021年2月2日8时许将被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的七间房间的封条拆除,并告知王朝峰,后王朝峰使用被查封的房间接待客人至2月9日15时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郑如刚、谢小敏等人查获后移交我局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给予王朝峰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 2021.2.10 | 200 | 已交款 |
91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3.1 | 吴福润 | 报警人:郑如刚,男,儋州那大人,身份证号码:511028198709089510,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报称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儋州市那大镇伏波西路儋州那大阿胶贸易部内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所贴的封条被人损坏。 2021年2月23日11许,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在疫情期间以包厢形式聚集人员虚假宣传销售食品,依法查封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伏波路的儋州那大阿胶销售部的二楼的七间房间,查封后在该七个房间内贴上封条,并告知当事人该公司的店长王朝峰享有的权利义务,王朝峰确认后签字、摁手印,因查封包间影响该公司营业,该公司的运营主管吴福润于2021年2月26日9时许,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封的七间房间的封条拆下来,用房间接待客人,待客人离开后吴福润再将封条贴回去,以此方式利用被查封的包间接待客人至3月1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郑如刚、朱海天、吴可养等人查获后移交我局处理。经询问吴福润对其损毁行政执法机关查封的财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给予吴福润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 2021.3.1 | 200 | 已交款 |
92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6.27 | 光村海岸派出所 | 2021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许文琼、黎妹妹、杜田梅三人驱车来到光村镇银滩景区内游玩,三人将各自的手机(一部白色苹果牌iphone12手机、一部紫色华为荣耀手机和一部蓝色VIVO牌Y50手机)放置于银滩景区内的沙滩上后便下海游泳去了。2021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傅卫积、韩子荣提着各自在光村镇银滩海域采挖的海螺到银滩风景区门口卖给同村的陈德平,韩子荣在去的途中看见沙滩上有几件衣服,卖完海螺之后,韩子荣向傅卫积提议去刚才看到衣物的地方看看,傅卫积便答应了,两人打开头灯朝沙滩方向走去并四周寻找,随后,两人找到沙滩摆放衣服处,发现衣服上放有三部手机:一部苹果iphone 12、一部华为荣耀(手机壳里夹着主人黎妹妹的身份证)、一部VIVO Y50,傅卫积看到手机摆放在衣物上便跟韩子荣说:“这是别人的东西,我们还是不要拿了”,韩子荣说:“拿”,傅卫积伸手将衣物上的三部手机全部拿走,傅卫积和韩子荣关掉头灯离开现场,朝各自渔船停靠的方向走去,傅卫积在途中将盗取的一部苹果iphone 12手机分给韩子荣,傅卫积分得华为荣耀手机和VIVO牌手机。随后,傅卫积和韩子荣各自开船返回光村镇屯积村委会格离村船舶停靠点。2021年6月26日5时许,傅卫积和韩子荣将船舶停靠在格离村并捆绑在一起,手机主人许文琼拨打被盗手机号码,傅卫积听到自己盗窃的手机铃声响后,赶紧向旁边渔船上的韩子荣求助,韩子荣接过手机关机后并在傅卫积渔船上找来一根牙签,将三部手机的手机卡取下和黎妹妹的身份证一起放在傅卫积的船上。后双方各自返回家中并将盗窃所得的手机放于各自卧室的衣柜里。2021年6月28日,我所民警抓获傅卫积、韩子荣,并从二人家中扣押三部被盗手机,傅卫积、韩子荣如实供述盗窃三部手机的犯罪事实。(盗窃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 | 2021年7月23日,儋州市公安局对韩子荣、傅卫积呈请逮捕。2021年8月2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逮捕傅卫积无社会危险性,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儋检未不批捕[2021]187号)。2021年8月2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逮捕韩子荣无社会危险性,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儋检未不批捕[2021]188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韩子荣取保候审。 | 2021.08.03取保释放,现案件办理中. | ||
93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3/5 | 海南世纪飞扬 | 海南世纪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于3月1日组织的“儋州两日游”旅游团到儋州旅游,带团导游为陈国军。该旅游团共36名旅游者(其中35名大人,1名小孩),但只签订一份《旅游合同》,且该《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和日期等相关事项。海南世纪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和日期等相关事项。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给予海南世纪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处2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已自行缴纳罚款。 | 2021.5.31 | 20000 | 已交款 |
94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3/5 | 海南东方之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海南东方之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经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设立海南东方之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400MA5TQUX81X)。但截止2021年4月15日,海南东方之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向儋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备案。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给予海南东方之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5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已自行缴纳罚款。 | 2021/8/31 | 已交款 | |
95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0 | 儋州那大卓诚商贸商行 | 儋州那大卓诚商贸商行广告引证内容没有出处(锅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以:1、罚款20000元 | 2021.02.01 | 20000 | 已交款 |
96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0 | 儋州光村德博莱贸易部 | 儋州光村德博莱贸易部(何尚志)销售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德博莱千福万寿银离子锅),涉案货值金额33600元,违法所得24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处以:1、责令停业整顿;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3、罚款24000元;以上罚没共计26400元。 | 2021.01.25 | 26400 | 已交款 |
97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0 | 儋州白马井菲凡乳胶生活馆 | 儋州白马井菲凡乳胶生活馆(陈振强)销售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产品(石墨烯工学枕、石墨烯按摩枕、石墨烯床垫等),涉案货值金额15800元,违法所得2400元。 | 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7400元。 | 2021.01.26 | 7400 | 已交款 |
98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0 | 海南天乳商贸有限公司 | 海南天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乳胶床垫、乳胶枕等),涉案货值金额1777849元,违法所得1777849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处以: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广告费用(1400元)五倍的罚款7000元 | 2021.02.03 | 7000 | 已交款 |
99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12.10 | 儋州那大阿胶贸易部 | 儋州那大阿胶贸易部(刘丽琼)以讲座形式虚假宣传食品(阿胶枇杷蜂蜜草本膏、古膠堂阿胶片等),涉案货值金额63228元,违法所得5845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458元。 | 2021.02.18 | 58458 | 已交款 |
100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1.04 | 海南格曼斯珠宝有限公司 | 海南格曼斯珠宝有限公司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翡翠项链、翡翠手链、珍珠手链等),违法所得356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3565元;2、处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356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9215元。 | 2021.02.08 | 39215 | 已交款 |
101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1.08 | 儋州竹艾堂科技有限公司 | 儋州竹艾堂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涉案货值金额1016400元,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24640元。 | 2021.03.18 | 24640 | 已交款 |
102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1.08 | 儋州那大橡树之家商贸商行 | 儋州那大橡树之家商贸商行(朱伟文)在广告中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及引证内容不真实(乳胶床垫),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等材料,故无法计算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处以:罚款30000元。 | 2021.03.11 | 30000 | 已交款 |
103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1.28 | 儋州白马井海税日用百货店 | 儋州白马井海税日用百货店(徐信)发布广告使用引用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乳胶床垫),广告费用27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处以:罚款8100元。 | 2021.03.30 | 8100 | 已交款 |
104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1.18 | 儋州那大正亮商贸商行 | 儋州那大正亮商贸商行(郑训弼)利用讲座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新大泽®藻黄金复合压片糖果 ”),涉案货值金额为6600元,违法所得为66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 | 2021.05.10 | 6600 | 已交款 |
105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2.26 | 儋州排浦健芝佳保健品店 | 儋州排浦健芝佳保健品店(王帝宣)讲座方式虚假宣传食品(“驼司令·初乳配方奶粉”),涉案货值金额为20088元,违法所得为768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680元。 | 2021.03.30 | 7680 | 已交款 |
106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3.05 | 海南天乳商贸有限公司 | 海南天乳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产品(原胶床垫),发布虚假广告制作总费用524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处以:处广告费用(5240)五倍的罚款26200元。 | 2021.07.20 | 26200 | 已交款 |
107 | 儋州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05.17 | 儋州晔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儋州晔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中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制作费用为6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以:广告费用四倍罚款2400元。 | 2021.07.02 | 2400 | 已交款 |
108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2.1 | 海南南海假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1.6.29 | 10000 | |
109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2.26 | 海口琼山耀家民宿酒店 | 1.公众聚集场所未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承诺且逾期未整改。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21.3.10 | 30000 | |
110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3.19 | 海口琼山君和大酒店 | 1.公众聚集场所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承诺失实且逾期未整改。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21.6.17 | 30000 | |
111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3.24 | 东方市新港海都商务宾馆 |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权,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21.4.14 | 30000 | |
112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3.24 | 海口美兰今日大酒店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1.5.18 | 10000 | |
113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4.30 | 海南东方美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1.6.4 | 10000 | |
114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4.6 | 万宁和乐柏年商务酒店 |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权,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21.7.9 | 30000 | |
115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4.8 | 海南豪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公众聚集场所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承诺失实且逾期未整改。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21.5.10 | 30000 | |
116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4.9 | 海南景园悦海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凯丰大酒店) | 1.营业期间消防控制室未保证24小时值班;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 2021.4.29 | 16000 | |
117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5.5 | 海口豪锦缘酒店有限公司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2.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1.7.13 | 10000 | |
118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5.5 | 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1.7.12 | 10000 | |
119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5.7 | 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文昌鲁能希尔顿酒店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21.6.15 | 10000 | |
120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5.8 | 海南佳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乐东永一嘉大酒店 |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权,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21.6.29 | 50000 | |
121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5.12 | 海南华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2.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保证24小时值班。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 2021.7.9 | 24500 | |
122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5.19 | 东方感城名城宾馆 | 1.公众聚集场所未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承诺且逾期未整改。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21.6.30 | 30000 | |
123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1.7.12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怡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怡园大酒店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 2021.8.30 | 18000 | |
总计 | 2511890.9 |